增值税的分类
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各国在增值额的具体计算方面不尽相同,从而可以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由于从整个社会来税,负担税款的是固定资产和消费资料,即以国民生产总值为计税依据,故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就是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折旧部分所含税金。这样,从全社会来看,实际上是对国民收入征税,故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这样,从全社会来看,实际上是对国民收入中的消费资料部分征税,故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在上述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中,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一般说来,发达国家大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但其弊病较多,存在突出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因而从2004年开始,我国先在东北等地区推进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到2009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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