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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派遣劳务合同能否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

司法观点:

境外派遣劳务合同能否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境外派遣劳务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的为无效约定。劳动者在境外提供劳动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经典案例:

2016年7月20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张某的工作地点为非洲。同日,A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约定:A公司为张某办理出国签证前,张某同意以借支形式向A公司缴纳押金……如张某工作任期内无不良表现,经A公司和现场主要负责人书面认可后,则张某在回国后一周内凭往返程机票和护照核报工作签证配额申请费、签证费、机票费等……

2016年8月19日张某至尼日利亚工作,于11月7日离职。

2017年4月6日,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向A公司返还各项借支款29760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A公司的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方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张某同意以借支形式向A公司缴纳押金"的约定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劳动者在任期内无不良表现的前提下才予以核报因工作产生的,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签证费、机票费等费用,属于免除用人单位义务、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综上,《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按照借支明细表及借支单中的钱款性质及金额,2016年7月20日分别暂支的两笔各10,000元费用为张某至境外工作机票及签证费用,系因工作产生的、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费用;2016年8月21日、9月5日、9月13日分别暂支的三笔各20,000奈拉费用为备用金、生活费用、占资,应系保障正常工作经营而产生的必需费用,A公司主张该三笔款项系张某个人借支,暂支单上的写法是A公司的财务根据张某的要求写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2016年9月27日、9月30日分别暂支的32,500奈拉、79,000奈拉,双方均确认系A公司安排张某至加纳学习、培训的签证及机票费,系因工培训支出的费用。

综上,上述款项均是因工产生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合理费用,由劳动者承担有所不妥,故本院对A公司要求由张某承担上述款项的主张不予采纳。而借支明细表中显示的其他借支人民币7,045元,A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的真实性,故本院对A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对A公司要求张某归还各项借支款项人民币29,7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境外派遣劳务合同中押金约定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境外派遣劳务合同中能否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不得要求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禁止行为:

第一、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护照等证件;

第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例如本案中的A公司要求张某以借支行使缴纳押金。

上述几种行为在境外派遣劳务合同中很常见,由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地域较远,用人单位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用工管理,为了防止劳动者擅自脱离岗位、回国等情形,用人单位会采取扣押证件、缴纳押金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此类内容,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劳动者在境外提供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在境外派遣劳务中,劳动者在境外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费用,例如来去路费、在境外的住宿费、培训费等。那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如果这些费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中所必须的、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例如出入境签证费用、机票、住宿费用,以及劳动者在境外接受的与提供劳动相关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是与工作无关的,劳动者个人消费所产生的费用,例如购物、旅游费用,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所承担。

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约定了"如张某工作任期内无不良表现,经A公司和现场主要负责人书面认可后"才能报销这些本应当由A公司承担的费用。这种约定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A公司据此要求张某返还已报销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治理建议:

1、境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审批程序

我国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有严格限制,且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之后才能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对于从事境外劳务派遣(劳务外派)业务的用人单位单位而言,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5日联合发文,要求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外派企业未经备案就招收劳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有权不予通过经营资格年审、宣布其丧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资格。

此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还应当自获得经营资格并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标准为300万元,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2、劳务派遣单位如何避免违法解除

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真正的用人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构成违法解除,也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规范用工行为注意避免违法解除。我们此前发布的《对劳务派遣员工违法解除的起诉,用人、用工单位怎样做才能"无懈可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中用人、用工单位的注意事项,可供参考。

此外,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约定,如果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单位须对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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